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51号
罪犯曾强高,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于2016年1月29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5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强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9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8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刑更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8月12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2刑更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21年6月表扬、2021年11月表扬、2022年11月表扬,2023年4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证明材料、个人小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强高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