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表彰2017年度全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其他各项奖励的决定

2018-03-08 11:15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2017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人民法院工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平安咸宁、法治咸宁、小康咸宁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总结成绩,表彰先进,推进全市法院工作全面进步,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市中院决定对下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案件予以表彰。

一、集体三等功

1.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2.咸安区人民法院办公室、汀泗人民法庭

3.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

4.嘉鱼县人民法院研究室、立案庭

5.通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法警大队

6.崇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警大队

7.通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警大队

8.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36号案件合议庭(主审人:何云泽,全省精品案件二等奖专项)

二、集体嘉奖

1.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2.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三、个人三等功

1.市中级人民法院汤兆光、张涛

2.咸安区人民法院彭亚华、叶丽

3.赤壁市人民法院王新亚、尹华平

4.嘉鱼县人民法院陈文胜、叶汉萍

5.通城县人民法院张学东、徐峰凌

6.崇阳县人民法院王进良、刘焱

7.通山县人民法院冷绪昌、曹建安

8.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力(全省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专项)

9.市中级人民法院农勐(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专项)

四、办案标兵

1.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洪斌

2.咸安区人民法院汪向阳、陈斌

3.赤壁市人民法院韩婧、何文辉

4.嘉鱼县人民法院徐宏彪、余跃

5.通城县人民法院吴志宝、游巍

6.崇阳县人民法院黄望良、程征

7.通山县人民法院华强、陈朝美

五、调解能手

1.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应文

2.咸安区人民法院饶智勇、何利平

3.赤壁市人民法院童仁义、钟声

4.嘉鱼县人民法院杜先文

5.通城县人民法院胡白浪、周建文

6.崇阳县人民法院程艳辉、黄立新

7.通山县人民法院朱必辉、李德昭

    六、执行能手

   1.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仲军

   2.咸安区人民法院刘昌武

   3.赤壁市人民法院文斌

   4.嘉鱼县人民法院张朝晖

   5.通城县人民法院周继洲

   6.崇阳县人民法院殷国齐

   7.通山县人民法院雷自成

七、优秀裁判文书

1.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2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书(主审人:王洪斌)

2.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主审人:镇家明)

3.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主审人:马小年)

4.嘉鱼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主审人:徐宏彪)

5.通城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主审人:王仲明)

6.通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4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主审人:冷绪昌)

 八、精品案件

1.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鄂12刑初9号案件(审判长:沈娟,审判员:董伟、艾军,书记员:张涛)

2.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鄂1202行初23号案件(审判长:严平,人民陪审员:李汉华、朱其秋,法官助理:黄春泉,书记员:魏竹君)

3.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鄂1281行初30号案件(审判长:万子琼,审判员:祝晓兰,人民陪审员:熊社明,书记员:刘晶)

4.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鄂1221民初927号案件(审判员:张伟建,书记员:杨其美)

5.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鄂1224刑初232号案件(审判员:高金海,书记员:郑永炬)

 九、文明家庭

授予市中级人民法院农福勤、邱成府、董伟、镇刚等4户家庭“文明家庭”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两级法院和广大干警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学习,切实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水平,不断激发工作热情,更加重视联系群众,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更加重视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切实履行好职责使命,以实际行动推动咸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