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汪神2024减刑

2024-01-05 09:30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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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92号

罪犯刘汪神,男,2001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学生。于2021年6月10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鄂1223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汪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一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3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2年9月表扬、2023年2月表扬、2023年7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起始期已过一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汪神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