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清亮2023减刑

2023-10-19 15:45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536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20号

罪犯黄清亮,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于2016年4月14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鄂咸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清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已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及同案犯不服,分别提出了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鄂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8年3月2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2019年4月8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刑更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8月12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2刑更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5月表扬、2021年11月表扬、2022年4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2023年4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清亮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