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咸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候审室,当冰冷的手铐铐在被告人罗某手上时,他顿时面如死灰,额头上冷汗涔涔。原来罗某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仅被刑事拘留一日后就被取保候审,所以他估计自己会被从轻发落,判处缓刑。不料刚进候审室就被逮捕,缓刑的梦想顿时化为泡影,心中不禁对自己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
咸安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鄂L78069号小型客车从咸宁兴达公司到咸安区武商量贩百分百KTV歌厅唱歌,当车行至温泉中心花坛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50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罗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次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咸安法院针对咸宁城区醉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高发易发的形势,始终对此类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快审快结,正确定罪量刑。一年多来共审结危险驾驶案10件11人,平均审理天数为10天,全部定罪判刑,且所有被告人均未适用缓刑,有力地震慑了酒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