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凡友2024减刑

2024-01-05 09:01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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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67号

罪犯邓凡友,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于2018年10月24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2008年1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鄂122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凡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鄂12刑更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21年8月表扬、2022年2月表扬、2022年8月表扬、2023年2月表扬、2023年8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凡友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