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58号
罪犯付木龙,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于2020年5月6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鄂1222刑初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木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6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住院期间能积极配合治疗。 因此获得2021年3月表扬、2021年11月表扬、2022年7月表扬、2023年2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住院期间能积极配合治疗,起始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木龙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