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万稳2024减刑

2024-01-05 11:11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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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328号

罪犯熊万稳,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达瑞康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员工。于2021年10月14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鄂122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万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执行)。宣判后,被告人熊万稳及其同案犯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鄂12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3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陪护任务。 因此获得2022年7月表扬、2023年1月表扬、2023年7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陪护任务,起始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万稳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