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到期后未换新证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2014-02-18 16:49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王力

简要案情】  

向某是某货车的所有人,于2008年9月为该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2009年5月,向某驾驶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向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理赔,保险公司以向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为由拒赔。

诉讼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证过期后未换新证,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保险合同的免责理由。

一种诉讼意见认为:向某因驾照已过期,视为无驾驶资格。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及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另一种诉讼意见认为:虽然向某在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更换新证,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对于这种过错向某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接受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补办换证手续。驾驶员未及时换领新证或验审驾照,在一定的期限内交警部门仍然保存驾驶员的档案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来免除其赔付责任。

法院系按照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

法官评析

1. 机动车驾驶证发放是公安交警部门准予驾驶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对于行政许可的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

2.驾驶证是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只要领取了驾驶证且未被公安交警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员就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对保险合同中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而不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后,因延误换取新驾照,需要补换办证手续的情形。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向某所持有的驾驶证确实超过了有效期未及时换证,但不属于《条例》第22条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后履行交强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