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2024减刑

2024-01-05 11:15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9746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303号

罪犯杨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2年12月18日到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俊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鄂12刑更5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鄂12刑更4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鄂12刑更4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后刑期至2024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7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0年6月表扬、2020年9月表扬、2021年3月表扬、2021年8月表扬、2022年2月表扬、2022年7月表扬、2023年1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