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2024减刑

2024-01-05 08:51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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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71号

罪犯陈龙,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于2016年4月29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鄂0104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自2026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鄂12刑更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鄂12刑更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3日止。

该犯系累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21年5月表扬、2021年10月表扬、2022年4月表扬、2022年9月表扬、2023年3月表扬、2023年8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