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阳2023减刑

2023-10-19 16:23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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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18号

罪犯陈先阳,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于2012年2月15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2年8月3日被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6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无证驾驶,于2011年7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鄂黄陂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先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2012年9月24日经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2〕鄂麻城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先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先阳、王庆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存胜各项经济损失11524.52元。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2016年12月21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2刑更7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5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刑更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8月12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2刑更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30日止。

该犯系累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03月表扬、2021年08月表扬、2022年09月表扬、2023年03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先阳予以报请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