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笛2024减刑

2024-01-05 11:00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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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66号

罪犯吴佳宝,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于2020年5月6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2010年10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7月,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两次。2014年10月,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强制戒毒二年。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鄂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佳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鄂刑终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31年12月1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6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3月表扬、2021年9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2023年4月表扬、2023年8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佳宝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