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中心医院原副院长罗学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8-06-19 16:29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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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上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咸宁市中心医院原副院长罗学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罗学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罗学华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学华违法所得人民币429.7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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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罗学华在担任咸宁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咸宁市中心医院整体搬迁指挥部副指挥长及招标开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魏某等人人民币共计552.8万元。

咸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5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学华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罗学华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并在陈述中表达了他的悔悟:如果历史可以重来,一定会不忘初心,遵纪守法,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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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来自咸宁市直机关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90余名中层干部旁听了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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