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崇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斯瑾编写报送的《王某与唐某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统筹化解建房遮光、饲养动物异味扰民引发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截至目前,咸宁法院共有5个案例入库。

入库编号:D2026-161-1-053-182
基本案情
唐某与王某系某村邻居。唐某在自家院内新建一间简易房屋,紧贴王某房屋后墙,遮挡其后窗,严重影响王某房屋通风采光。2025年初,唐某又在上述简易房屋内饲养十余只山羊,因山羊及其粪便气味刺鼻,异味扩散至王某屋内,致其无法正常生活。
王某多次与唐某协商,要求其拆除新建房屋并停止饲养山羊,唐某明确拒绝。双方多次发生言语冲突,经村调委会调解未果。2025年4月3日,王某向镇综治中心申请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指派入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同时考虑到纠纷涉及相邻权法律适用及潜在执行难度,遂联系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法官专业指导,查清事实奠定基础。指导法官在了解基本事实后,指导调解员制定调解策略,明确应重点围绕《民法典》相邻关系的规定开展释法析理,并建议采取“实地勘查+联合调解”的方式。调解员随即安抚双方情绪,并联系村干部协助指认房屋边界、山羊饲养区域。指导法官从法律证据角度,对房屋间距、通风采光受影响程度、异味扩散范围进行细致查验,同步固定现场照片、测量数据。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全程记录核查情况,确认王某所述情况全部属实,为后续精准调解筑牢事实与证据双重基础。
二是各方融合发力,法理情并重破局。调解员在综治中心组织“面对面”调解。王某坚持要求唐某拆除房屋、停止养羊;唐某则坚持自己在宅基地内建房行为合法。法官到场指导调解,依据《民法典》第288条、第293条规定,向唐某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其建房遮光、饲养动物异味扰民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相邻权的侵害,依法负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纠正其“在自家宅基地内就可随意行为”的错误认知。同时,调解员用通俗语言劝说双方互谅互让,回忆往日和睦相处场景,引导唐某换位思考王某的居住困境,同时指出简易房屋搭建不规范、靠近他人房屋存在坍塌风险,从安全与社区治理角度提醒唐某。最终促使唐某从法律和情理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
三是发挥基层协调优势,促成可行履行方案。在厘清法律责任、缓解对立情绪后,调解员迅速组织双方就履行方式具体协商。唐某表示夏季山羊市场价格偏低,若此时售卖会遭受经济损失,希望能延期售卖并暂时更换饲养位置。调解员第一时间向王某解释唐某的顾虑,结合村民生产生活实际,劝说王某给予合理包容。法官从公平原则出发,向王某释明合理让步对纠纷化解的意义,同时明确唐某延期履行的前提是不得扩大对王某的影响,要求其临时将山羊转移至远离住宅区域、异味不扩散的场地饲养,并做好粪便清理工作。最终,经调解员反复协调,双方达成达成一致意见,唐某拆除简易房屋,及时转移山羊并于约定期限内完成售卖。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唐某于2025年5月30日前拆除新建简易房屋,于同年8月30日前处理完毕所饲养的山羊。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第293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建房遮光、饲养动物异味扰民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涉及村民日常生活环境与邻里和谐,若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影响基层稳定。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在于通过综治统筹、调解主导、法官赋能的联动化解机制,由各方各司其职、协同发力。
其中,镇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跟踪督办的核心作用,搭建高效协商平台,打通基层解纷“最后一公里”;基层调解员凭借熟悉乡土民情、贴近群众的优势,以情理为纽带,拉近双方心理距离,为调解奠定情感基础;入驻法官则提供专业法律指导,明晰权利义务边界,保障调解工作合法合规。
调解过程中,将法理的刚性、情理的柔性与基层治理的温度有机融合,针对当事人实际经济困难灵活调整履行期限,既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修复了邻里关系,做到事心双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