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海锐2023减刑

2023-10-19 16:45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420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21号

罪犯毕海锐,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6年7月8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鄂12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海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6000元(已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鄂12刑终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8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8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刑更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8月12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2刑更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7月表扬、2021年10月表扬、2022年3月表扬、2022年8月表扬、2023年1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海锐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