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路生2023减刑

2023-10-19 10:42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50号

罪犯王路生,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于2014年9月24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路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鄂咸宁中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17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8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刑更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8月12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2刑更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3月表扬、2021年9月表扬、2021年12月表扬、2022年6月表扬、2022年12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总体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路生予以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