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柏2024减刑

2024-01-05 10:15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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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99号

罪犯王会柏,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于2020年7月22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鄂12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会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6月表扬、2022年9月表扬、2023年2月表扬、2023年8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起始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会柏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