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雄伟2024减刑

2024-01-05 08:56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3468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69号

罪犯陈雄伟,男,1996年4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8年9月3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鄂0525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雄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50000元(部分执行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鄂05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6月2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鄂12刑更2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4月表扬、2021年10月表扬、2022年3月表扬、2022年9月表扬、2023年3月表扬、2023年8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雄伟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