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焱2024减刑

2024-01-05 10:14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438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98号

罪犯汪焱,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于2018年10月10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2016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鄂1223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鄂12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11日止。

该犯系累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5月表扬、2021年9月表扬、2021年12月表扬、2022年5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2023年4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焱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