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应龙2024假释

2024-01-05 10:56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576

 报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3〕咸假建字第6号

罪犯王应龙,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20年9月23日到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鄂1224刑初3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应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鄂12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该犯已服刑期过半,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7月表扬、2022年1月表扬、2022年7月表扬、2023年1月表扬、2023年6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假释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假释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且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其家属及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出具书面材料,同意接收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龙予以报请假释。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