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九宫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在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16周岁的鲁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母亲名下的小型轿车,搭载15岁的涂某从通山县城往九宫山镇方向行驶。驾驶过程中,由于其违规跨越道路中心黄线,失控撞向路边房屋。事故造成车内乘坐人涂某受伤、车辆严重损毁、房屋受损。
经通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涂某因左股骨中段错位性骨折在通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一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还需休息210天,并需进行二次手术,预估费用15000元。
因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涂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驾驶人鲁某及其监护人诉至通山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
法官调解
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且事实较为清楚,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先行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初期,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方释明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未成年人鲁某及其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向原告方详细解释各项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引导理性主张权益。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协调,双方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鲁某及其父亲一次性赔偿原告涂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余元,除去前期已垫付部分,还需支付两万余元,原告涂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成功当日,鲁某父亲通过微信向原告全额付清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违反交通法规,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既危害自身安全,也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可谓害人害己。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法定的安全教育与监管义务,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从源头预防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