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中院印发《人民法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建立人民法庭考核指标体系,以考核促发展。
据悉,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省法院《“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年”实施方案》和市中院《关于推动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市中院在前期充分征求各基层法院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考核办法》,目的在于力促人民法庭各项工作机制得到实质化运行。
《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基本内容为12条,对人民法庭服务党委中心工作、参与诉源治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立审执一体机制有效运行、智慧法院成果运用和开展普法宣传、巡回审判、“法治夜校”等方面设置具体指标。市中院将成立考核专班,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对各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年度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办法》还设立了奖励加分项目,工作有亮点、评比表彰有成绩、调研宣传有成果的将获得相应加分。全市人民法庭分类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专项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层法院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并重点督办。对已设立的法官工作室、诉讼服务站、巡回审判点未常态化履行职责或作用发挥不到位的,实行摘牌处理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