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20万尾鱼苗, “捕鱼者”变“禁渔宣传者”

2023-07-19 11:36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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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深刻认识到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服从法院判决,希望能弥补自己的过错……”

202331日至425日晚,通山县石航村的村民郭某钦,在明知慈口乡慈口村富水湖水域正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制的电捕鱼器等工具在通山县通羊镇石航村富水湖丁家畈至朱家坝河段电鱼。其中,202342521时、42618时许,郭某钦在通山县富水湖流域朱家坝河段的非法捕捞活动被媒体曝光。经审讯,郭某钦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生态保护意识,通山县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在大畈镇界首文化广场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郭某钦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当场认罪悔罪。

“通山县的富水湖是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多年来,富水湖两岸人民积极配合‘拆围’、‘渔船上岸’等各项行动,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特别是在‘十年禁渔’启动以来,富水湖的水变清了、两岸的环境也更美了。保护生态环境,最大的受益者还是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庭审结束后,法官积极向群众释法说理,围观群众纷纷点头。

“巡回审判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于倡导全社会形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具有重大意义。”人民监督员王能朗对此次巡回审判给予高度评价。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钦家属在法官和现场工作人员及当地群众的见证下,向富水湖投放鱼苗,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当天投放了鲢鱼、鳙鱼和草鱼三个种类的鱼苗共计20万尾,对恢复鱼类资源、促进和改善富水湖流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通山县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工作,通过村湾夜话、以案释法、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从源头杜绝相关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资源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示

在禁渔期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和垂钓。禁止收购、销售、贩卖禁渔区的水产品。而且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