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心”调解化纠纷 案结事了促稳定

来自咸安区人民法院双溪人民法庭的报道

2016-09-09 11:20
来源: 徐德强
作者: 徐德强

“基层法庭面对的大部分是民商事案件,作为一名基层法官要注重调解工作,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重中之重。对待案件当事人要做到‘四心’,即说服教育要耐心,关心矛盾发展变化要细心,排忧解难要诚心,评判是非要公心。通过妥善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达到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7月28日,记者在咸安区人民法院双溪法庭采访时,庭长朱立新这样对记者说。

和咸安区法院其他几个基层法庭一样,双溪法庭也只有两名干警,审判员朱立新(兼庭长)和书记员屠慧刚两人负责为双溪桥镇19个村(居委会),6.4万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工作。基层法庭如何有效提高审判质效,如何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一面锦旗的故事

    2015年3月6日,元宵节刚过。当天上午9时许,一名年轻女子来到庭长朱立新的办公室,将一面写着“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朱立新的手中。

    在咸安农村,正月过完才算过完年,村民为何要在正月半后向法庭庭长送锦旗?

    原来在大年初六,朱立新接到双溪桥镇杨堡村村民吴仁(化名)的电话,称因婚姻问题需要咨询,朱立新便约好次日在法庭详细面谈。正月初七一上班,吴仁的妻子陈芳(化名)随吴仁一起来到法庭起诉离婚。考虑到双方都即将外出打工,朱立新当即打破正月半前一般不办理离婚案的常规。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朱立新得知吴仁和陈芳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由于性格不合,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之后两人长期分居。2012年1月,妻子陈芳曾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劝解撤诉。这次两人铁了心要离婚,只是为小孩的抚养费金额大小和支付方式争执不下。春节期间两人为此发生争吵,闹得双方家庭都不愉快,因此双方都急于在外出打工之前办理好离婚手续。

    鉴于双方都有离婚的诉求,无和好的可能,朱立新决定对小孩的抚养费问题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吴仁要求陈芳把35000元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孩子由吴仁抚养),陈芳却认为吴仁迷恋炒股,如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吴仁将孩子的抚养费都输光了,孩子今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坚持按月支付。而吴仁认为如按月支付,陈芳外出打工后剩下的抚养费无法保障,坚决不同意。

    双方僵持不下,如何找到突破口?朱立新分别做两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几轮调解和协商,陈芳和吴仁被朱立新的真诚感动了,接受了朱立新的建议,即陈芳同意一次性将35000元抚养费交给法庭,由法庭逐年代为支付给吴仁(一次支付一年的抚养费)。

    陈芳和吴仁及双方的家人对朱立新的调解非常满意,特别是陈芳认为庭长朱立新不仅解除了她的心病,还免除了她外出打工后请假回家打官司的麻烦。为了表达谢意,她在外出打工前特意订做了一面锦旗送给朱立新。

一场特殊的纠纷

    2012年1月的一天,咸安区双溪桥镇陈祠村村民陈某应同村村民陈某某之邀,去陈某某家中宰杀年猪。由于操作不当,在宰杀过程中陈某不慎掉入烫猪的锅中,被开水烫成重伤。陈某先后赴武汉等地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5万余元,并构成九级伤残。案发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双溪桥镇综治办、司法所和村组干部多次出面调解未果,后陈某一纸诉状将陈某某告到法庭。

    接案后,朱立新认为这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陈某自认为的雇佣关系,陈某自己操作失误,应承担大部分责任。通过确认法律关系,从而降低了双方当事人心里上期望的差距,为调解打下了基础。在依法传唤被告陈某某到庭时,陈某某却以陈某不小心烫伤,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到庭。朱立新当即严正告知陈某某,屠宰生猪应由屠宰部门检疫后按程序派人定点屠宰,而陈某某私自将自家养的生猪交由陈某屠宰,存在违法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陈某某还是不愿意承担责任。

    为了调解此案,在开庭前,庭长朱立新通过走访村组干部,得知被告陈某某的一亲戚在市里某局任副局长,朱立新就找到该副局长,请其一起做陈某某的工作。该副局长非常通情达理,亲自到庭参与调解,并当庭垫付5500元调解款给原告陈某(原给付的1000元除外)。一场难缠的官司在庭长朱立新的不懈努力下,终于调解成功,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