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68号
罪犯熊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6年12月29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鄂1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俊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鄂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鄂刑更2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至2042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7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20年3月表扬、2020年9月表扬、2020年11月表扬、2021年4月表扬、2021年10月表扬、2022年11月表扬、2023年5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俊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