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奎2024减刑

2024-01-05 09:21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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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317号

罪犯李胜奎,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2012年12月18日投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胜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鄂刑执字第9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36年6月24日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鄂12刑更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鄂12刑更14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至2035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4月表扬、2021年10月表扬、2022年4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2023年3月表扬、2023年8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胜奎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