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之区别应当厘清

2012-09-28 17:56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王力

 

裁判要旨

地役权是基于契约而形成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而相邻权是法定权利,是指相邻关系双方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为契约性,后者为法定性。  

简要案情

原告宋甲、被告宋乙属同胞兄弟。80年代末,原告征得被告同意在被告房屋西边建一栋房屋。建房使用的土地系被告分得承包经营的山林及山地。原告房屋前场地均为被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原告及家人进入必须从被告家门前的土地上通行。原告建房时承诺因占用被告承包经营的山地对被告给予补偿,但当时对补偿什么,补偿多少未确定。因原告20多年前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2011年被告因扩展菜地使得原来门前的通道稍有变窄,对人员进出并无影响,机动三轮车亦可通行。随后,原告以被告侵占了通道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让原告在现有通道上修一条能够让货车进出的通道或另辟一条道通。

诉讼焦点

本案诉争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究竟属地役权法律关系还是相邻权法律关系?

一种诉讼观点认为,被告扩展了菜地及楠竹繁殖而使通道变窄,仅能够确保行人及非机动车、三轮摩托车通行,而原先这条通道可以通行大货车,故被告之行为妨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应判决被告让原告在现有通道上修一条能够让货车进出的通道或另辟一条道通。

第二种诉讼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动产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应给对方的正常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现原告进出房屋必须从被告人家门前经过,但被告在自己承包经营的门前山地上留有一条通道,能够确保行人及非机动车、三轮摩托车通行,已为原告的正常通行提供了必要便利,原告要求被告修一条能够让货车进出的通道或另辟一条通道并非必需。原告的诉讼请求高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通行的条件,因该道路不是村规划的公路,拓宽道路也会影响被告对门前山地的经营使用,而被告的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只有双方当事人就地役权达成协议后,原告才能依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供役地。现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地役权达成协议,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系按照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

法官评析

所谓地役权,是指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与他人达成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合同,并基于该地役权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越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益的范围之外,基于需役地人的意思,即更好地利用需役地,而使他人供役地上额外增加的负担。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他物权,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处理近邻不动产的所有和利用关系中的自治权,允许他们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更加充分地实现不动产的使用价值,这不仅限于经济上的利益,还包括精神享受上的利益。而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必要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二者主要区别为:一是前者为合同约定,后者为法律直接赋予;二是前者一般为有偿使用,需役地所有人一般要向供役地所有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后者为无偿使用;三是地役权权限范围依据是合同,相邻权权限范围是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必要,而不得无限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将对相邻关系另一方不动产权利构成侵害。显然,本案原告与被告形成不动产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应给对方的正常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现原告进出房屋必须从被告家门前经过,被告已在自己承包经营的门前山地上留有一条通道,能够确保行人及非机动车、三轮摩托车通行,已为原告的正常通行提供了必要便利。原告要求再拓宽道路,让大型机动车通行,其要求高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通行的条件,因该道路不是村规划的公路,拓宽道路也会影响被告对门前山地的经营使用,而被告的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只有双方当事人就地役权达成协议后,原告才能依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供役地,本案原告正常的生产、生活通行便利被告已经依法赋予满足,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提供一条大货车通行道路的诉求已超出了相邻权法律关系的必要范围,其诉讼请求应当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