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3〕咸假建字第4号
罪犯陈思,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于2021年12月22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鄂12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思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执行)。宣判后,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鄂12刑终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2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22年9月表扬、2023年3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假释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假释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起始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且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其家属及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出具书面材料,同意接收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思予以报请假释。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