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宏伟2023减刑

2023-10-19 16:13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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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37号

罪犯方宏伟,男,2001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20年12月22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鄂12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宏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起始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3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21年10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2023年4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起始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宏伟予以报请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