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171号
罪犯薄其涛,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3年1月8日到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于2014年3月28日调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2008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河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陈璐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薄其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 6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鄂12刑更6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鄂12刑更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10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18年8月表扬;2019年1月表扬;2019年7月表扬;2020年1月表扬;2020年8月表扬;2021年2月表扬;2021年9月表扬;2022年3月表扬;2022年9月表扬;2023年2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薄其涛予以报请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