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021-07-15 11:43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近日,咸安区法院执结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11月,丰瑞投资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丰瑞公司)在通山县迎宾大道某地段开发商品住房,并与金达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金达公司)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金达公司将通山县迎宾大道某地段19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丰瑞公司,年限为40年。合同生效后,丰瑞公司如期向金达公司支付定金及转让款共计388万元,但金达公司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将土地过户给丰瑞公司,为此,丰瑞公司一纸诉状将金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金达公司就双方约定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后,金达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丰瑞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要求,将案件划分给普案组执行员刘昌武办理。刘昌武第一时间向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要求该中心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经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金达公司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所以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能协助完成法院执行事项。为化解本案矛盾,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刘昌武一方面向丰瑞公司讲明情况,另一方面向金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多次同金达公司沟通,讲明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可能引发的后果,要求其返还土地出让款及利息。在刘昌武的努力下,双方反复协商,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金达公司一次性返还转让款及赔偿损失共计548万元,丰瑞公司同意解除合同,该案得以执结。

区法院始终深入践行“为群众办实事”这一理念,积极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达到简案快执快结、普案精执细办的效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工作涉及标的高、难度大,这一案件执结,正是区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区法院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元、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咸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