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3】咸撤减建字1号
罪犯况攀,男,1984年9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06年10月10日投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2012年6月11日调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沪二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况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文恒恒、况攀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沪高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文恒恒、况攀的上诉,维持原审各项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沪高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至2027年9月17日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沪二中刑执字第26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鄂咸宁中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鄂12刑更3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鄂12刑更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17日止。
咸宁监狱刑罚执行科在审查2023年三季度减刑案件时发现,一监区罪犯况攀在2018年四季度减刑呈报期间,即2018年4季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公示期间,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殴打他犯,受到记过处分的事实。罪犯况攀减刑呈报期间存在重大违纪行为,可以认定其在 2018 年四季度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能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
以上事实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2019)鄂12刑更7号刑事裁定,《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重大奖扣分审批表》、《罪犯集训学习审批表》、监狱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撤销减刑裁定的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由于罪犯况攀在服刑期间,与他犯发生争执,殴打他犯,受到记过处分,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况攀予以报请撤销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2019)鄂12刑更7号刑事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