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昌雄2024减刑

2024-01-05 10:09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446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97号

罪犯芮昌雄,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法人。于2019年3月27日投入北京天河监狱服刑,2019年4月2日调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因吸毒于2017年10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京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芮昌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33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鄂12刑更3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8月表扬、2022年1月表扬、2022年6月表扬、2022年11月表扬、2023年5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芮昌雄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