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322号
罪犯曹久辉,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9年8月7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7)鄂12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久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鄂12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1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7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21年2月表扬、2021年8月表扬、2022年2月表扬、2022年8月表扬、2023年2月表扬、2023年8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久辉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