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华2024减刑

2024-01-05 09:17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275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89号

罪犯胡晓华,别名小华,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1年12月1日到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于2014年6月19日调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台玉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晓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31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鄂咸宁中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鄂12刑更1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鄂12刑更4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鄂12刑更3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11月表扬、2022年6月表扬、2022年12月表扬、2023年6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晓华予以报请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