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违法扣除“贷款动用费”,看看法院怎么判

2018-12-24 17:44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近日,市中院民三庭开庭审理了上诉人谢某军、童某华、王某兵与被上诉人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30日,谢某军向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放款当天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动用费”名义扣除6000元,后因谢某军到期未能偿还本金,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偿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收取动用费收取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利息、滞纳金是否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

市中院认为,消费金融公司于放款当天扣除的“贷款动用费”,其实质与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并无本质差异,金融消费者实际借到手的本金低于约定的金额,该行为违反了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金融法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收取“贷款动用费”于法无据,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最终认定借款本金为19.4万元;利息计算标准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5%,年利率为18.6%,滞纳金每日为75元,折算年利率18.11%,两者相加已超过24%,二审对超过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也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前,个别金融机构通过违法的金融创新,变向乱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侵害消费者利益,市中院通过该案的审理为辖区同类案件裁判作出了统一标准,督促消费借贷公司合法收费,让贷款者明明白白付费,为促进咸宁市金融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创建信用示范城市起到了司法的示范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