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德斌2024减刑

2024-01-05 09:14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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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329号

罪犯贺德斌,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于2009年8月20日投入到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2012年6月11日调入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德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2012年1月18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至2030年1月17日止。2015年11月2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咸宁中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1月25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刑更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4月25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2刑更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陪护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2月表扬、2021年7月表扬、2021年10月表扬、2022年6月表扬、2022年12月表扬、2023年6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陪护任务,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德斌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