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男子杨某与某投资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双方各执一词,互相指责。眼看双方争执不下,咸安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梁劲松于是想了一个“妙招”,变买卖为租赁,最终成功平息了这场纷争,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2016年6月,杨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某建材城的一间门面。签订合同当天杨某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余下款项双方约定分期于2018年付清。后来,双方因余下的购房款发生了纠纷。
杨某将该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称自己交纳了首付款后才得知门面已被抵押给了银行,2017年中旬,银行要求拍卖房屋以实现抵押权,杨某遂找到该公司要求解决此事,该公司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反而以杨某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为由对商铺停水停电。
该投资公司随后也进行反诉,称将商铺出售给杨某时就已经告知了抵押给银行的事实,也多次与杨某沟通了付款、办理房屋解押事宜的手续,但杨某却一直未按协议支付剩余房款,该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
由于双方各不相让,为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民二庭庭长梁劲松决定进行调解。在得知杨某为求双保险,曾与该投资公司另外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后,于是提出“变买卖为租赁”的调解方案,规劝原、被告双方各让一步。
最终,杨某与该投资公司都同意了该方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买卖合同,该投资公司退还杨某购房款,杨某支付使用该店铺期间的租金后于15日内腾退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