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维2024减刑

2024-01-05 09:26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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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59号

罪犯林维,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于2015年1月13日到安顺监狱服刑,于2015年4月21日调到遵义监狱服刑,于2018年12月13日调到咸宁监狱服刑服刑至今。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林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民事赔偿赔偿共计57664.65元,共中林维赔偿4966.47元(已执行),与其它被告人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林维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刑更4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40年9月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8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19年8月表扬、2020年2月表扬、2020年8月表扬、2020年10月10日从贵州遵义监狱转入1个表扬、2020年12月表扬、2021年6月表扬、2022年9月表扬、2023年3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二年,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维予以报请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