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峰2024减刑

2024-01-05 10:19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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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300号

罪犯王松峰,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15年2月3日投入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松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8000元)。宣判后,原审同案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鄂刑一终字第00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松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鄂刑更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鄂刑更2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后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46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二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7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0年9月表扬、2020年11月表扬、2021年5月表扬、2021年11月表扬、2022年4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2023年3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二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松峰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