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元华2024减刑

2024-01-05 09:45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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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326号

罪犯罗元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于2019年11月5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鄂1125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元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已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5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15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2022)鄂12刑更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22年1月表扬、2022年7月表扬、2022年12月表扬、2023年6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元华予以报请减去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