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的民事法官
——徐峰凌

2018-06-25 12:25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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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峰凌,1986年8月到通城县人民法院参加工作,从当初不起眼的书记员,到现在百姓信赖的优秀法官,这一个转身便是三十二载。岁月虽给年轻的模样留下了痕迹,但微笑总是挂在他的嘴角,他说法官办案只要讲良心,天平永远不偏向任何一方,就没有办不好的案。

法官要巧借外力化解离婚案

那日,书记员小毛和徐法官交谈上午刚遇到的一起离婚案,男女双方都是六十多岁,男方是名教师,有工资,但从未为家庭操过半点心,女方则每日起早贪黑的卖菜供子女生活、上学,现在女方腿瘸了、眼睛看不见了,男方嫌弃女方要求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赔偿,可男方却只愿给1万块钱的补偿。

听了这个故事,心中不禁为女方愤愤不平,男方的心也实在太狠了,法律应该同情和保护弱者。但徐法官说:“同情弱者是人之常情,可作为一名法官,天平不可倾向任何一方,否则就会有失公平。”他还说,离婚案要想纷止事了,不再有后续的问题,靠法官一人之力是非常有限的,必须动员他们的家属参与其中,巧借一股力量抗衡另一股力量,如果当事人能够自己化解,其效果比判决要好得多。

2018年5月,徐法官审理了一桩离婚案。这桩离婚案的男女双方常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男方曾因嗜酒动过手术,手术费用是女方出的,男方对家是不闻不问,致使夫妻关系冷淡后分居,女方才想离婚。徐法官在开庭前打电话要这对夫妻将离婚的事情告诉家人后再考虑考虑,没想到几天后,两人到法院说不离婚了,男方还当着徐法官的面,向女方承诺自己今后会改,不再喝酒。徐法官后来说,促使这对夫妻和好的正是家人的力量,很多夫妻一闹离婚,理由就是感情不和,多半是赌气,夫妻之间生活就是一个磨合的过程,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互体谅、相互包容,才能走得长远。

法官作出判决要“三思”

法官在下判决时要三思:一思当事人有没有履行能力,二思判了之后好不好执行,三思判了之后当事人能否服判息诉。这是徐法官口中的“判决三思”。

2018年3月,徐法官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原告的自行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虽已赔偿原告部分医疗费十多万,但原告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故原告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按照赔偿标准,被告还要赔偿原告十多万。徐法官了解到被告已无再履行十多万的能力,如果下了判决,判决书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于是反复劝说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经调解,原告考虑到被告生活比自己还要困难,判多了自己恐怕也拿不到赔偿金,最后主动让了步。双方当事人最终商议只赔偿45000元,并分两次履行。

的确是如此,法官的一份判决份量很重,法官肩负的责任很重,不但要考虑判决的数额当事人能否承受,还要考虑判决的内容是否含糊不清。如果作出了判决,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那下的判决就是一纸空文,如果作出了判决,判决的内容模棱两可,就会给执行增加难度,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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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能把自己当“官”

法官不能把自己当“官”,要放下高高在上的架子,尊重和理解当事人,他们才会信任你,才会听你说话,道理才能说得通,矛盾才容易化解。这是徐法官从事三十二年民商事审判工作得出的经验。

他说自己每次与当事人沟通时,都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想当事人所想。谁都不愿惹上官司,特别是一些离婚案,家丑不可外扬,诚恳的态度、温和的语气往往是当事人愿意接受的。如果法官对当事人粗言粗语,当事人的感受不是畏惧就是反感,这些都会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

把当事人当成朋友,与他们交心谈心,就和平常拉家常一样,当事人就会信任你,就会把诉求告诉你,这对法官办案是非常有利的。自古以来皆是以和为贵,放慢脚步,多做调解,没有化解不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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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徐法官共审理了三百多件案子,无一起错案,无一起信访、缠访案,无一起超审限案,并且办案质效在院内也是名列前茅。曾先后被市中院评为办案标兵、记个人三等功,被县政法委记个人三等功,其[2016]鄂1222民初864号判决书还被市中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徐法官还说自己不善言辞,但愿意踏实做事,永远不会忘记自己成为一名法官的初心,不会忘记在宪法前的宣誓,这些年一直在坚持,还将继续坚持到自己退休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