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成虎2024减刑

2024-01-05 11:04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770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73号

罪犯夏成虎,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20年11月18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5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鄂1224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成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系累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8月表扬、2022年3月表扬、2022年8月表扬、2023年2月表扬、2023年7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成虎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