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杨威2023减刑

2023-10-19 15:41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257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23号

罪犯黄杨威,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于2012年5月15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2009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8月刑满释放。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鄂江汉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杨威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31年5月2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14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刑更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4月25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2刑更1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4月27日。

该犯系累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5月表扬、2021年11月表扬、2022年5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2023年4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杨威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