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曾因盗窃先后4次入狱
出狱后仍不思悔改
因为没有文凭和技术
嫌打工赚钱辛苦
养成了小偷小摸的恶习
让我们先来看看吴某的“惊人履历”
1996年5月
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02年10月
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5月
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月
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1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元
吴某刑满释放后
为满足日常开销
竟再次干起了盗窃的勾当
结果等待他的便是第5次“进宫”
但这次“进宫”有所不一样
跟他一同“进宫”的还有他的同伙
外地男子吴某曾因盗窃罪五次入狱,出狱未满五年,再次干起“老本行”,2020年9月14日晚,吴某邀约龚某一起“搞点钱”,同日晚上11点,吴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龚某,二人从赤壁出发经107国道,到达嘉鱼某村祠堂工地,盗窃了工地上的摊铺机配件后逃离现场。后被人发现报案,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财物被查获退还给受害人。经认定,被盗财物价值9520元。
嘉鱼法院认为,吴某伙同龚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在出狱内五年再犯,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最终嘉鱼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处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