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四次因盗窃入狱,流窜到嘉鱼作案后又被抓了...

2021-07-12 11:32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吴某曾因盗窃先后4次入狱

出狱后仍不思悔改

因为没有文凭和技术

嫌打工赚钱辛苦

养成了小偷小摸的恶习

让我们先来看看吴某的“惊人履历”

1996年5月

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02年10月

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5月

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月

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1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元

吴某刑满释放后

为满足日常开销

竟再次干起了盗窃的勾当

结果等待他的便是第5次“进宫”

但这次“进宫”有所不一样

跟他一同“进宫”的还有他的同伙

 

外地男子吴某曾因盗窃罪五次入狱,出狱未满五年,再次干起“老本行”,2020年9月14日晚,吴某邀约龚某一起“搞点钱”,同日晚上11点,吴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龚某,二人从赤壁出发经107国道,到达嘉鱼某村祠堂工地,盗窃了工地上的摊铺机配件后逃离现场。后被人发现报案,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财物被查获退还给受害人。经认定,被盗财物价值9520元。

嘉鱼法院认为,吴某伙同龚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在出狱内五年再犯,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最终嘉鱼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处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