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对吴敬梓等人涉恶案件二审宣判

2019-03-18 09:59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3月14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敬梓等十一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2018年12月20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敬梓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10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至6个月不等。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扫黑除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场硬仗。2019年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至关重要的一年,咸宁两级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将“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相结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