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谦2024减刑

2024-01-05 08:42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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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60号

罪犯蔡谦,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于2020年12月22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2011年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5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鄂12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未执行)。宣判后,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鄂12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34年6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9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2023年3月表扬、2023年8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谦予以报请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