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一男子网购配件组装枪支 “淘”来三年六个月刑罚

2018-08-01 16:08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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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淘宝网上共22次购买枪身、枪管、消声器等用于制造气枪和气枪铅弹的零部件及铅弹。2016年10月和12月,王某分别用购买的枪支零部件在家自行组装气枪两支,用于打猎。后被赤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其中一支气枪缺少零部件高压气瓶。经鉴定,两支疑似枪支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5.1mm气枪铅弹且枪口比动能分别达到209.61J/cm²245.67 J/cm²的气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扣押的枪支两支予以没收,由赤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以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枪支不应被认定为枪支,其在淘宝网上购买的是整支枪,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为由提出上诉。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王某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一审法院鉴定枪支意见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且王某多次购买枪身、枪管、消声器等零部件后自行组装气枪2支的事实,有王某多次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淘宝交易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快递单等在案证据证实,足以证实王某非法制造枪支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枪支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关系公共安全。我国对枪支一直从严管理,严禁公民个人制造、买卖、持有枪支。

近年来,咸宁两级法院每年都会受理一定数量的涉枪案件。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山区,部分村民对枪支管理相关规定存在误解,认为持有枪支用于打猎、守庄稼,不伤害人就不是违法犯罪。但实际上,对于类似枪状物,经过司法鉴定,一旦枪口比动能达到相关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只要持有这种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就可能触犯刑法,受到严惩。为此,提醒公民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触犯刑法,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