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199号
罪犯高加强,男,1992年5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于2019年10月9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鄂128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加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2刑更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11月表扬、2022年3月表扬、2022年8月表扬、2023年1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加强予以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